一個有趣的工薪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實驗 |
發(fā)布日期:2011-07-14 |
來源: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|
瀏覽次數(shù):3782 次 |
|
一個有趣的工薪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實驗
稅務籌劃,是指在納稅行為發(fā)生之前,在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(稅法及其他相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(guī))的前提下,通過對納稅主體(法人或自然人)的經(jīng)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。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。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將于今年9月1日開始施行。新個稅法一個鮮明的特點是加大稅率檔次的級距,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在1500元以下,即稅前應發(fā)工資約為6490元以下納稅人群的個稅稅率,加大對應納稅所得額在4500以上,尤其是9000元以上的納稅群體的稅率。屆時,新稅法將會對公司全體員工的工薪收入產(chǎn)生明顯的影響。同時,新個稅法也為工薪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留下了空間。以下利用一組實驗數(shù)據(jù)做實驗,希望將實驗的情況與大家分享:
假設某位員工的稅前年收入是150000元(不計通訊費),如果每月應發(fā)工資為6800元,余下的68400元作為獎金。假設每月扣除養(yǎng)老保險、失業(yè)保險、醫(yī)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“三險一金”1600元左右。如果獎金分4次平均發(fā)放,例如2月份,5月、10月、12月,假如每月平均17100元,2月份適用年度一次獎金的計稅方法,則2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[(6800-1600-3500)*10%-105]+17100*3%=65+513=578元,5月、10月、12月各月每月需納稅(6800+17100-1600-3500)*25%-1005=3695元,其余各月納稅數(shù)為(6800-1600-3500)*10%-105=65元,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578+3695*3+65*8=12183元。如果分三次平均發(fā)放獎金,例如,2月、5月、12月,2月份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方法扣稅,則2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5+22800*10%-105=2240元。5月和12月應納稅額為(6800+22800-1600-3500)*25%-1005=5120元,其他各月納稅為65元。全年納稅人2240+5120*2+65*9=13065元。如果改變工資發(fā)放方式,平時每月發(fā)放的稅前應發(fā)工資數(shù)為9000元至9600元,這里選9000元,平時應納稅額為(9000-1600-3500)*10%-105=285元。余下的150000-9000*12=42000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發(fā)放,應納稅為42000*10%-105=4095元,全年納稅額為285*12+4095=7515元??傮w看比前面兩種工資發(fā)放方式能夠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4500元左右到5500元。原因是后一種獎金發(fā)放方式下適用的稅率均為10%,而前面的獎金發(fā)放方式下適用的稅率為25%,明顯高于10%。在全年工資總額沒有變化的情況下,工資的發(fā)放方式對納稅有明顯的影響。
如果一個職工的年稅前工資薪金所得為85000元,其“三險一金”為每月1250元。若每月稅前應發(fā)工資5100元,則獎金23800元。若獎金分2月份與12月份兩次平均發(fā)放,2月份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扣稅方法,則2月份應納稅為(5100-1250-3500)*3%+11900*3%=367.5元,其他月份應納稅(5100-1250-3500)*3%=10.5元。12月份納稅為(5100+11900-1250-3500)*25%-1005=2057.5元。全年應納稅額為10.5*10+367.5+2057.5=2530元。若改變工資發(fā)放方式,每月發(fā)放6100元,獎金11800改為一次性發(fā)放,則全年應納稅為(6100-1250-3500)*3%*12+11800*3%=486+354=840元。后種方法比前一種方式少納稅1690元。原因也是不同獎金發(fā)放方式下適用的稅率有差異。
原則上講,職工的工資薪金(包括工資、獎金以及現(xiàn)金福利等收入)如果每月發(fā)放得越平均,那么稅負就越低。此次個人所得稅修訂之后,總納稅額應該比修訂前有所降低。如果選擇合理的發(fā)放方式,稅負應該能夠保持較低的水平,比修訂前有較大幅度的降低。由此可見,成功的稅務籌劃能有效地降低稅負。
金靈君
|
|